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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犯人银行开户(刑满释放人员银行开户)


据媒体报道,2007年,河南巩义的李女士因一场纠纷入狱,2017年出狱后,本想迎接新生活,却在今年8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卡里的钱被划走,除此之外,竟然还被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起诉。被起诉原因是服刑期间,李女士名下突然多出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逾期未还,法院判决她需还贷款两万多元。对此,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工作人员表示:时间久远、正在调查,只能退还李女士卡中被划走的1500元,如果想解冻银行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走法律程序。


在银行方面看来,李女士是一个“欠债人”,既然办了信用卡,还逾期未还钱,冻结银行卡、划走钱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把贷款还清,是正经的维权之举。但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看,李女士的身份都是一个“受害者”。


翻看报道,“办理信用卡”很明显并非李女士所为。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也就是说,对公民申领信用卡,法规上并没有设置障碍,但特殊人员并没有申领“自由”。根据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在押犯人“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在严格监管之下,李女士办理信用卡哪来的可能?既然信用卡都不是李女士所办,那么透支钱款更与其无关,要求归还毫无道理。


相反,有关银行方面倒是应该反思,究竟是怎么办的信用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信用卡,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法规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发卡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帐户,并发给信用卡”。当事人还在监狱服刑,本人无法出来,居然还能申领到信用卡,该银行管控体系恐怕存在不小的漏洞。


按照所涉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李女士“如果想解冻银行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走法律程序”,话外之音是不想揽责任,把皮球踢给受害的当事人。不过,法律责任既是客观的,也是法定的。有关部门不仅应追查冒名办卡的不法分子,还应就银行业务过错展开追责,并依法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此“亡羊补牢”,也是一记必要的警钟。(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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