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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自用小轿车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文件规定: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用的小汽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必须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购置的时间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该小汽车是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必须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该小汽车是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的,应当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方法如下:


销售自用小汽车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写《转让二手车开票申请审批表》,持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全部联次,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审批手续;再凭已经过审批的《审批表》、原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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