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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基建地产法律事务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


但实践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农民工工资发放造成困难,给建筑企业造成极大困扰。


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执行问题。


Q:“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什么?


A: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图片来源:人社部官网2021年12月23日《你了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吗?一图看懂》)


Q: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以被查封、冻结、划拨吗?


A:可以,但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民法院方可查封、冻结、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法律依据: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人力资源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第三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Q: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冻结了,怎么办?


A: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两类账户的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Q:提出异议之后多久可以解除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A:根据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法院在异议审查期间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以外其他主体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除非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Q: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建筑企业有哪些惩戒措施?


A: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受到限制。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惩戒教育失信对象、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效能至关重要。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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