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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交通费缴纳个税(交通费和通讯费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04月0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下: 个人因公务用缴纳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交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个人所得税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吗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扣除标准的确定: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扣除规范的确定:


公务费用的扣除规范,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地通讯费补贴的规定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要 年第2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交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交通费市地缴纳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吗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


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和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个税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通讯费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个税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和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要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交通费扣除。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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