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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会计记账代理协议(公司代理记账合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关于贯彻“共同推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的合作框架协议”的会议纪要


温中法〔2016〕71号






一、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力度


为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温州中院、人行温州市中支及温州各金融机构应健全合作沟通机制,设立破产企业资金流向协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协查办公室)。协查成员由温州中院、人行温州市合同中支及温州各金融机构确定人员组成。


温州中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破产企业存在企业账目不清、资金去向不明等涉嫌存在逃废债行为情形的,


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在自行查询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向协查办公室通过出具函件的方式提出协查申请,由协查办公室直接办理。


协查办公室在收到前述函件后,经审核认为有必要进行协查的,应于三日内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实施协查,认为不应予以协查的,交由温州中院与人行温州市中支通过本纪要第六条所涉沟通协调对接机制协调处理。




有关金融机构在收到协查办公室的协查通知后,应及时对借款人交易对象情况开展调查,原则上以第三手交易对象为限,但协查申请法院或协查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深入调查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协助继续调查。调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随附凭证材料,于五日内递交协查办公室。协查办公室应于收到前述材料五日内将相关材料反馈协查申请法院。




需跨区协查的,原则上由资金转出方负责协查,人行温州市中支及温州中院应私极配合,有关金融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提请法院出具协查通知书或调查令。




二、切实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温州中院合同将继续加大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尽可能加快公司实现金融债权。


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若债务人有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执行程序拍卖流程中的,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根据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且在必要时,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在预审查阶段召开听证会,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确定破产案件受记账理时机。


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发现执行部门正在处置债务人为金融机构设定担保的资产的,"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并在不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引导债权公司人会议作出同意执行部门继续处置的决议,授权执行部门继续进行债务人有关资产变现工作。


执行部门移交破产程序的抵押物变价款以及破产程序自行处置抵押物的变价款,在不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可以由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先行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项,但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就先行收取的款项出具承诺书,如需返还,应按法院通知要求无条件将款项交回。


人行温州市中支将通过政策指引、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运用。




三、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温州中院、人行温州市中支要共同认真落实中共协议温州市委办公室印发的[ 2016 ] 9号《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对于重整成功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企业,人行温州市中支应在管理人提交申请并由法院出具相关函件的情况下,于收到申请后及时通过添加“大事记账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手段对企业的重整情况进行说明。


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且债务清偿执行完毕后,人行温州市中支应及时协调相关商业银行按照程序重新上报债权债务关系,征信系统内原信贷记录应展示为结清状态。




四、完善涉洗钱犯罪处置机制


温州中院、人行温州市中支应根据各自在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的职责定位,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温州中院要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强化对洗钱上游犯罪中的洗钱犯罪行为的追究协议;对于二审案件中存在的符合洗钱罪定罪条件而未使用洗钱罪罪名定罪的,要及时给予纠正。人行温州市中支要协助温州中院调查处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要加强区域洗钱类型分析,及鹿城时将金融领代理域的洗钱风险动态与温州中院共享;对温州中院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金融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要全力提供技术或业务支持。




五、加大对农房抵押贷款与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


人行温州市中支应加强对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工作,在保障农户基本住房权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再流转、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置抵押农房。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城中村"拆建中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代理业务,规范业务操作,更好地发挥安置补偿权益的融资功能。


温州中会计院应支会计持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农房抵押贷款司法处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大对农房抵押贷款试点的司法保护,建立农房抵押贷款司法处置“绿色通道",提高农房抵押案件执行效率;加强与抵押农房处置的相关部门合作,加大抵押农房的司法处置和执行力度。依法确认安置补偿权益质押效力,加大与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相关案件的司法处置力度和执行力度,为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业务提供司法保障。




六、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对接机制


温州中院、人行温州市中支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合作事项。联络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会商,沟通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七、本会议纪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温州中院和人行温州市中支协商确定。


八、鹿城 温州辖内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和人行各县(市)支行参照执行。


九、本会议纪要自签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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