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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项目能选择简易计税吗(甲供材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在《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甲供工程,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就是指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这样的工程,一是属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即属于总包工程,如果是分包工程,则不满足条件;二是涉及到的甲供材料范围,仅限于“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果甲供材料不是或者不属于上述材料范围,则不符合条件;三是“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为房屋建筑其他部分提供服务的不属于规定范围,为其他施工项目比如路桥工程、园林工程等提供服务也不属于该政策范围。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甲供工程,继续实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也就是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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