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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视同跨境(跨境人民币视同境内资金管理)


境外某公司授权该公司使用商标,此间境外公司可以同时使用。根据规定,只有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才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即不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若同时在境内外使用,则不属于不缴增值税的情形,因此税务师提示他们要补缴增值税。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境外业务,不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呢:


1、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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