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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陀区哪里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海市虚开发票罪案件不起诉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时不时曝出查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每月也会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上公布涉案企业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对于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虚开发票案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是否会被起诉?如果不起诉,什么情况下都会被不起诉?笔者以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到的审查起诉阶段上海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为样本,通过对搜集到的文书进行整理归纳,分析上海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的情况,了解上海市各区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时考虑的因素。




数据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罪名:虚开发票罪


检索时间: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区域:上海市


说明:以下的案件数据是基于公开发布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检察文书而来,由于存在检察机关未将全部案件文书予以公开上传,所得的样本数据与实际存在偏差,因此,基于搜集到的数据计算得出的占比也会与实际存在偏差。




一、案件总数及文书类型占比


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搜集,上海市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共计有184起虚开发票罪案件,其中:起诉书111份,约占60.33%;不起诉决定书73份,约占39.67%。


此外,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虚开发票罪”“刑事案由”“上海市”为关键词,搜索同一时间虚开发票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共计165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152份,裁定书13份。比较之下,判决书多起诉书41份,这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并未全部将起诉书公开上传。







二、各区案件分布情况


上海市下辖16个行政区,包括: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静安区、崇明区。那么,虚开发票罪案件在上海市各区的分布情况是怎样呢?


下图表是上海市各区虚开发票罪案件的分布情况。从图表可知,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松江区,共计39起,约占上海市案件数量的21.2%,其中,起诉的20起,不起诉的19起,而不起诉案件也是各区案件数量最多的;案件数量排在第二位的宝山区,共35起,其中,起诉的26起,不起诉的9起;随后的分别是,崇明区共计24起,其中,起诉的23起,不起诉的1起;长宁区共计18起,且都是不起诉的;浦东新区共计12起,其中,起诉的8起,不起诉的4起;普陀区共计11起,其中,起诉的4起,不起诉的7起;黄浦区8起,其中,起诉的7起,不起诉的1起;虹口区共计8起,其中,起诉的5起,不起诉的3起;静安区8起,其中,起诉的3起,不起诉的5起;奉贤区7起,其中,起诉的5起,不起诉的2起;金山区共计5起,其中,起诉的4起,不起诉的1起;徐汇区3起,都是起诉的;闵行区3起,其中,起诉的1起,不起诉的2起;杨浦区2起,起诉和不起诉的各1起;青浦区只有1起起诉的;嘉定区的案件数量为0。







三、不起诉类型占比


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在73起不起诉案例当中,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有72起,占了98.63%,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1起,占了1.37%,法定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为0。







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票面额区间分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笔者根据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将虚开发票的票面额进行划分,分成五个区间: 4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100万元(区间一);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区间二);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区间三);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区间四);400万元以上(区间五)。


根据图表可知,区间一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共48起,占66.67%,主要的原因是:此区间的票面额与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40万元相比,相差不大,涉案金额较小,在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补缴了相应税款的情况下,更容易争取到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其余各个区间的案件数量和占比分别为:区间二为17和23.6%;区间三为4和5.56%;区间四为2和2.78%;区间五为1和1.39%。







五、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丁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长检三部刑不诉〔2020〕Z19号)


1.3.简要案情:丁某某作为公司出纳员,多次向他人购买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5份,价税合计金额340万余元,其中9份发票,价税合计86万余元已入账,并进行税务申报。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大部分虚开的发票尚未入账报税,偷逃税款已经补缴,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印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普检刑不诉〔2020〕24号)


2.3.简要案情:印某某伙同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13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目前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印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洪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虹检三部刑不诉〔2020〕29号)


3.3.简要案情:洪某某公司财务负责人购买了重庆A有限公司开具的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洪某某系初犯,补缴了全部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宝检三部刑不诉〔2020〕Z84号)


4.3.简要案情:沈某某伙同他人,让上海A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B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尚未造成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74号)


5.3.简要案情:王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0万元。


5.4.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余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34号)


6.3.简要案情:余某某让他人为上海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海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余份,票面额累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补缴涉案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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