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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缴纳税金吗(委托加工是代收代缴还是代扣代缴)

【建设工程】代扣代缴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代扣代缴税款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部门规章,纳税义务人缴纳税金金额应依据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款为依据。



案例675.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反诉被告)梅河口市满龙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恒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松原灌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9年10月13日,发包人灌区公司与派包人恒泰公司签订《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一期)项目输水干渠土建施工(A-26)标段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过后,恒泰公司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2009年10月20日,恒泰公司项目部与满龙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42879593元,工程施工范围A26标段所有施工内容,其中第九条工程结算方式为:1.单价采用本合同单价;2.乙方所完成项目工程款税费由甲方代扣代激、税率为10%,在月进度中扣除;3.甲方收取乙方2%管理费,在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工程进行到2009年11月5日,满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龙代表满龙公司与恒泰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合同履行中无恒泰公司授权以及所签合同违反法律和总施工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原《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标准、结算不变”。满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显示为个人独资,工商档案记载投资者为王龙等四人,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销售。


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关于原告满龙公司是否应当缴纳税款。法院认为,满龙公司应当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激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关纳税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本案中,原告满龙公司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在争议工程中所得的劳务报酬应当依法向国家缴税。灌区公司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恒泰公司应付工程款24931149元的各项金888646.74元,其中包括满龙公司与恒泰公司应结算部分,工程款组成部分即包括相应税金,恒泰公司现持有原告满龙公司的收入,亦应成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恒泰公司应给付原告满龙公司工程款中应扣除税务机关已收取的税款。恒泰公司辩称,与满龙公司签订的原《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作废,但约定第九条工程结算方式“9.2乙方(原告)所完成项目工程款税费由甲方(恒泰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其中印花税3.3%、增值发票税6.7%,原告满龙公司辩称,当初约定交纳8%税款,4%管理费,本院认为,依据国家规定税务机关收取税费种类无“增值发票税”税种,印花税按规定应为结算金额的0.3‰,双方约定缴纳税款的前提条件是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部门规章,因此原告满龙公司缴纳税金应依据税务机关扣缴罐区公司的税款为依据,按原告满龙公司与被告恒泰公司应结算金额为基础数据计算原告应纳税歌,其中:营业税为结算金额的3%,计算方式为:8270499.58元×0.03=248115元;城建税为营业税的1%,计算方式为:248115元×0.01=248115元;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计算方式为:248115元×0.03=744.45元;补扣2010年8月之前的6%的城建税,计算方式为:8270499.87元×0.03×0.06=14887元;印花税为结算金额的0.3‰。计算方式为:8270499.58元×0.0003=2481.15元;企业所得税为结算金额的2‰,计算方式为:8270499.58元×0.002=16541元。综上,满龙公司应承担税款291948.75元从被告恒泰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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