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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增值税计税依据(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服务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明确企业提供非公益的无偿服务,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提供无偿服务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三、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无偿服务,应分别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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