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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扣缴代理人(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人全额作为应纳税 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 等后的余额。


具体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1.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 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飼原则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用的应 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 缴I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2.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全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上述(一)〜(三)的规定为标准;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3.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 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


4.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应税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南扣缴 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5.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 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 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相关法规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 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执行。


7.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 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 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8.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 税款的款项,并在1天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9.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 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 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 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 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麗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 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10. 非居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 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 告有关情况。


11.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人项_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 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 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 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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