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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区别(子公司和分公司税收待遇有何不同?)

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我们曾多次讲解过,公司在发展扩张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是成立分公司,还是成立子公司。上期,与我们通过推文《成都税务筹划解读|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只要懂一个办法公司和就行!》发现,虽然灵活成立分、子公司,看似会赚,但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设立与固定设立分、子公司,为公司节约的成本差距并不大(前提是总/待遇母公司的情况不变)。









1、税收优惠的有哪些?




《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若企业:“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有何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将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税收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从事这些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子公司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与一个纳税年分公司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凭什么节约?




多数情况下,公司在发展扩张过程中成立的分、子公司,在前几年区别的业务经营中都会经历先亏钱再赚钱的过程。




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公司成本的节约上则会子显示公司和出巨大的差异。




我们假设某公司准备投资1000万,设立一家子公司,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可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因为刚成立的公司需要新拓展业务,所以预计该子公司第一年会亏损500万,第二年亏损200万,第三年亏损100万,到第四年的时候将扭亏为盈并盈利200万,第五年盈利400万,第六年盈利600万。




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分公司“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公司前三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5年内予以弥补税收。




也就是说该公司前三年因为亏损,所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公司第4、5年,因为有前三年区别转结的亏损用于抵扣,所以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第六年则需要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50%=50万元。







但如果我们在前三年将该分支机构设置为分公司,那么三年亏损就能帮助总公待遇司节约税费(5子00 200 100)25%=200万不同元。而在第四年的时候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那么子公司就能享受前三年免所得税的优惠(200 400 600)0=0元。




也就是说通过灵活设置分、子公司来享受税收政策,该分支机构总共为公司节约了200 50=250万的税负。

子公司






3、关于节税




灵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才是最合理的方式。最后,请大家记住“节税方法有何千万条,用错一条就要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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