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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金罪 实缴制(注册资金要实缴吗)

导读


市场经济需要活力,同时亦需要安全。


公司作为市场的主体,国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控。国家对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过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实现的。然而,现代经济的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一个公司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光凭经济、行政法去规范、调整是不够的,必须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


案件回放


案例1:骗取营业执照,恶果自尝


2007年4月19日,毛某、黄某委托中介机构云南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虚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方式欺骗工商登记机关,于同年5月10日骗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成立了“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并由毛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黄某担任公司的监事。2009年4月23日14时许,毛某、黄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两名的刑事责任,毛某、黄某均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毛某、黄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虚假出资 难逃法网


管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的职工。管某为了能以公司名义加入乌鲁木齐市典当行业,指使无业人员余某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某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某盗用其岳母胡某的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某投资58万元加入某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其与新疆某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马某经营上的关系,在马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马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印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投资40万元加入某公司的书面申请。后管某又编造了一份内容为“乌鲁木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当时为100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某支行行长的马某,要求马某为其加盖银行公章。马某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目的,在管某制作的虚假资信证明上加盖了支行公章。管某持此虚假资信证明到新疆某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某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实际验资就出具了“某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某投资58万元,马某投资40万元,余某投资2万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某还编造了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某公司有经营场所。随后,在实际没有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管某凭上述一系列虚假的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某公司。该局认为管某提供的书面证明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某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某随后以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户。


该公司成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经营活动,和新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各出资25万元,开办乌鲁木齐市某典当行,管某任董事长。典当行开业后不久,人民银行通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500万元才能继续营业。为使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达到这一数额,管某便利用某公司的3个账户“倒账”和提取现金。在某公司设立后的1年零7个月时间里,管某利用某公司开立的3个账户“倒账”和提取现金累计1215万元。其中,管某通过私人关系,从农业银行某支行行长尹某手中得到3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万元和42万元的公款支票,将其中65万元打入某公司账户,旋即又将入账款项中的25万元转到某典当行账户上,作为某公司的扩股资金。后法院判决管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




律师评论


上述案例中,共同点是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但此罪名的成立需要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犯罪,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手续,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因此,按照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需上述各个条件都成立才触犯刑法。


律师总结


律师提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商业运行中脚踏实地不枉法,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石,应当立法与立德双管齐下。在现代的陌生人社会,我们离不开制度化的构建以维系诚信的底线,只是这种诚信体现的是一种基本的现代规则,所依靠的是外在的约束力量。此时还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在法外之地游走,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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