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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票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依据财税[2016]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或者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收取会费,由于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那么就不需要对这项收入征收增值税。因此作为协会的财税协会,收取会费后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在上述通知中,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了从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免征增值税的。在该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关于社会团体,国家是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该法律法规的团体或者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都属于社会团体。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社会团体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属于会费,只有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费用,属于会费。除了会费之后,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的社会团体取得的其他收入,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员费时开具的凭证,指的是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实务中,凡是正规的社会团体,都会在财政部门领取专门的财政票据,即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因此社会团体虽然不会开具“免税发票”,但是会开具正规的财政票据。




既然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那么可以推断出,其实会费是属于应税项目的。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社会团体会费税前扣除必须要取得免税发票,否则就不能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票据只要是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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