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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批发企业纳税评估案例(医药零售企业纳税评估案例)




广州市是广东省省会、国家中心城市、是国务院定位的国际大都市、国际商贸中心、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国家综合性门户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广州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三,2016年人口增量居中国第一,吸纳高校毕业生全省最多。联合国报告指出广州人类发展指数居中国第一。人均消费额居全国第一;人均住户存款均居全省第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虚开发票行为,该公司购进不实货物,取得第三方深圳市鸣远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共394.20万元,税额共67.01万元,价税合计461.21万元,货物名称为脱脂绷带、灭菌卫生口罩等。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当期少缴税款67.01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69万元。


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销售棉制品、美容护肤品等,通过现金收取款项共567.92万元(含税),但取得上述款项均未在记载于账上,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增值税82.5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8万元、企业所得税118.88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并未列入真实收入当中,属于偷税行为。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149.53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77万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7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3万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18.8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44万元。合计罚款金额139.437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来学习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法律越来越严格,请务必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关于此次事件你有什么看法?一起在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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