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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休产假有补贴吗(保险公司代理制员工有产假吗)

案情


郑某某是潍坊某公司员工,因在哺乳期内不同意公司岗位调整,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其劳动合同。郑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奎文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防暑降温费2660元;赔偿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损失8008元。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赔偿金;原告的其他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被告就调整岗位问题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2018年4月13日之后原告未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给劳动者调整岗位,将原告移出工作群,并搬走办公桌,导致原告无法在原岗位正常上班,并提起劳动仲裁,虽然被告于2018年6月作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4月即已事实上解除。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因原告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给其调整岗位,也未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享有岗位调整权利,在原告已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被告又以原告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决定不能成立。故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万余元、防暑降温费172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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