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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陕西省退役士官现行安置政策)

转业到西安市有户口等政策要求


在西安地区为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符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西安、从西安入伍或父母离退休后安置在西安的;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部队驻地在西安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西安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具有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西安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省直和西安市不予接收安置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直和西安市不予以接收安置:


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以《军队干部配偶随军审批登记表》批准的随军地点为准)不相符的;


配偶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西安地区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


对提供进西安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入伍、考学、定级、任职、晋衔或立功授奖等主要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回部队,西安地区不予接收安置。符合《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可在其他地区接收安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照《陕西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第三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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