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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提前归还所得税申报(融资租赁提前终止,损失税前扣除)


租赁公司可以请求马先生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轿车。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752 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752 条规定是对《合同法》(已失效)第248 条内容的延续。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对此支付租金的合同。较之于银行贷款等,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帮助很多中小企业及个人解決了资金问题,但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不诚信的违约行为也屡禁不止。支付租金可以说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最主要的义务。但不按时支付租金也往往是承租人最常见的违约行为。不按时按约支付租金的原因有很多种,包括没有全面阅读、理解合同约定,错误估计自身还款能力,甚至有一些承租人认为租赁物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出租方拿自己没有办法,心理上轻视租赁公司,故意选择不按时归还借款。


面对承租方的这种违约行为,租赁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先通过发送催款函或者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在宽限期内对方仍不支付租金,出租方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对方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上述案例中,马先生虽然“跑路”失联,但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且仍能确定租赁物方位。权衡之下,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是维护自己权益较为合适的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相对复杂,一些出租方往往借融资租赁之名,行分期贷款之实,甚至涉嫌“套路贷” 等。对此,根据现行的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将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将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提示


贷款方或出租方在选择交易相对方时,建议全面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制定合法合规的合同文本,及时跟踪相对方的还款情况并定期回访,发现有违约或违约可能的,应及时主张权利,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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