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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同行赠送的礼品怎么报税(做活动送什么礼品好)

每年临近春节,总有一个高频词出现在大家口中:年会


当然,谈及公司年会,小伙伴们想到的最多的可能是:表彰、奖励、抽奖、演出活动等等令人振奋的场景,当然,按照国际惯例,任何一个会议都少不了“领导讲话”这个关键环节......


不同规模的企业,当然也会设置规格不同的奖品,大到一辆小轿车,小到一张购物券,或者有的企业奖励可能来的更直白:直接发现金!





这里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每一场年会后面都有隐藏的税务风险,本文将通过6个案例帮助小伙伴们解决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案例一

年会定酒店怎么开发票?


为了筹备年会,某外贸公司与当地一五星级酒店预定了一天的会议场地用于年会活动,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该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那么,结算费用时,公司应向该酒店要求开具品名为“场地租赁费”还是“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案例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酒店应向该公司开具品名为“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税务风险案例二
现金奖励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年会活动中,某互联网公司向评选出的2019年度10名优秀员工予以颁发荣誉证书并每人奖励现金10000元。那么,该互联网公司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什么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该互联网公司对于支付给优秀员工的现金奖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风险案例三

参加年会的客户报销往返机票能抵税吗?


某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合作代理商和重点客户,年会活动中,公司邀请了主要代理商与客户代表参加,并为其报销了往返机票。那么,公司为代理商与客户代表报销的机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


案例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由于代理商与客户代表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上述支出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算抵扣。




税务风险案例四

送给客户的礼品需要缴税吗?


上述销售公司为了向邀请的主要代理商与客户代表表达去年一年的业绩支持和合作回馈,向每人赠送了价值10000元的精美礼品。那么,该公司向代理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案例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税务风险案例五

老板发的微信红包需要缴税吗?


在某次年会活动中,某企业老板为感谢员工一年的辛苦工作,在员工微信群内共发放了现金红包20000元。那么,抢到微信红包的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因此,老板个人自掏腰包在单位微信群发放的红包,员工抢到红包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伙伴们尽请安心地抢红包啦~~




税务风险案例六

奖品是自家产品,如何报税?


某大型电器生产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企业赠送给员工的自产产品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案例解读:


关于增值税方面: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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