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公司变更名称对债权(债务变更)


一、案情梳理


A公司原为卢某实际控制的、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10月,A公司在亳州设立了“A分公司”。2014年11月8日,某发包人与A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014年12月24日,A分公司与肖某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防水工程发包给肖某承包。合同规定了防水工程造价单价、付款条件及缴纳保证金35万元。合同签订后,肖某于约定日期将合同保证金支付至A分公司。


肖某进场施工后,A分公司多次以建设方未付款为由拖欠进度款。肖某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共计505299.45元,经A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确认,并向肖某结算了工程款24万元,剩余工程款265299.45元未支付。


在追索工程款的过程中,2017年11月30日,A分公司一项目部经理黄某、负责人陈某签署《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2月11日退还肖某保证金35万元。


2018年,A公司及其控制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东阳市人民法院在法院淘宝网于2018年4月对标的物“A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告中已经明确标的物的现状为:“该公司的债务由卢某及某集团公司承担与买受人无关”,并在拍卖公告中特别说明“该标的物是建筑资质”。通过公开竞价,最终买受人赵某以8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标的物。


买受人赵某于2018年4月底,将“A公司”名称变更为“A1公司”。


后肖某多次向A分公司索要款项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1


双方辩论


原告肖某诉求:


肖某主张A分公司、A1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5299.45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35万元及利息;某发包人对前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肖某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A1公司辩称:


A1公司的主体不适格。


A 在2014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停止经营,后被法院依法拍卖,并由赵某竞拍成功,由此A公司变更为A1公司。在拍卖公告当中,法院明确浙江某建设公司的债务由A公司卢某及某集团公司承担,与买受人赵某无关。


因此,A1公司无需就竞拍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请求依法驳回。


2


原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因肖某无法提供其有相关建筑资质的证据,认定《防水施工合同》无效。


另,因涉案工程停工至今未竣工亦未经验收,故对肖某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3


二审改判


肖某对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遂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委托本律师团队提供服务。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及积极的庭审准备工作,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改判。


二审法院针对被告A1公司关于其主体不适格的答辩,在庭审中认定:A1公司与原A公司系同一主体,其只是名称发生了变更,从法律上来讲,名称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对债权债务的承担。A1公司依据东阳法院出具的拍卖公告情况说明抗辩其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另,A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对于肖某的工程量、工程款已予确认并结算其中24万元款项,其付款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认同了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A分公司、A1公司支付肖某工程款265299.45元,返还肖某保证金35万元;某发包人对应承担的前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肖某承担清偿责任。


三、案件总结


A1公司与原A公司系同一主体,其只是名称发生了变更,名称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公司对债权债务的承担。


综上,对于原公司的债务,并不会因为原公司的名称、股东变更而发生自然消灭。发生变更事项的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对于原先的债务应当承担并履行义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