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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税局组织机构代码(济南市税务局是什么级别单位)

关于送达山东汉博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2〕3号


山东汉博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7号


山东汉博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307144519Q):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接受天津市伟明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16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货物品名:生铁,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1183529-01183574、01180385-01180386,金额合计:4768548.03元,税额合计:810653.17元,价税合计:5579201.2元),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奕肖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货物品名:铁精粉,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4332427-04332472,金额合计:4588717.96元,税额合计:780082.04元,价税合计:5368800元),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国清乾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货物品名:铁精粉,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1182155-01182204、01180387-01180388,金额合计:5196347.61元,税额合计:883379.09元,价税合计:6079726.70元),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市雨青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25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货物品名:生铁,发票代码:1200163130,发票号码:00952072-00952078、00952082、00952083、00952086-00952097、00952102-00952113,金额合计:3252586.33元,税额合计:520413.67元,价税合计:3773000元),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多宝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23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货物品名:废钢,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7518182-07518220、07533281-07533295,金额合计:5309215.55元,税额合计:902566.45元,价税合计:6211782元),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博瑞佳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8日、11月30日、12月22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货物品名:生铁、铁精粉,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0592491-00592569、02347708-02347796,金额合计:16792034.55元,税额合计:2854646.45元,价税合计:19646681元),进项税额于2018年1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欣合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货物品名:生铁,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0587631-00587650,金额合计:91933.4元,税额合计:15628.6元,价税合计:107562元),已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市展跃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货物品名:纯净中废,发票代码:1200164130,发票号码:05667322-05667478,金额合计:15472632.33元,税额合计:2630347.67元,价税合计:18102980元),进项税额于接受当月全部认证抵扣;接受天津隆尚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1月19日、1月22日、2月2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货物品名:铁精粉,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6426561-06426660;发票代码:1200173130、发票号码:06913864-06913970,金额合计:13661768.6元,税额合计:2322500.4元,价税合计:15984269元),进项税额于2018年1月认证抵扣628462.39元,2月认证抵扣1694038.01元。你单位接受的上述71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9133784.36元,合计税额11720217.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1720217.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20415.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540632.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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