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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长(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三稽处〔2022〕32号


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6443):


经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21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县***镇***社区***区J8-2)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


经查,你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不存在,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陵水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自设立起,从未纳税申报。


(二)有销无进


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商品名称为“*建筑服务*排水、排污管道修缮、*家具*作木坊 实木床、*非金属矿石*材料费、*涂料*弹性外墙漆、*经营租赁*炮机租赁”等,主要为家具、非金属矿石、涂料、炮机租赁等方面的业务,经查实,你公司并未取得与以上业务相关的购进货物、服务或委托第三方生产加工方面的进项发票,有销无进。


(三)大宗交易未收款


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你公司向中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和耿某某、吴某某2个个人开具的9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587,182.58元,税额257,615.42元,价税合计8,844,798.00元。


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买方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收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向中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和耿某某、吴某某2个个人开具9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587,182.58元,税额257,615.42元,价税合计8,844,798.00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不含税金额合计8,587,182.58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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