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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47(外汇管理条例45条与46条区别)

2014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大元年,一是A股市场开启了一轮轰轰烈烈的大牛市,港股市场也跟着水涨船高;二是在这一年,沪港通正式实行,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向海外进行投融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外汇管理局为此特别制定了相关条文便利居民从事境外投融资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也即是本文所要讲解的外汇管理局“37号”和“7号”文件。


二、什么是“7号文”


“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外汇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


“7号文”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由于中国的严格外汇管制,比如个人每年的结汇额度上限为5万美元,这样的额度显然无法满足个人参与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正是由于“7号文”的发布,极大的便利了个人参与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明确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从外汇登记到变更注销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2.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3.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4.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完成登记后,境内个人就可以合理的参与到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得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其在完成个人年度购付汇额度申请后不受5万美元的结汇额度影响。


总结


无论是“37号文”还是“7号文”,都是为了更好规范境内居民参与境外资本市场。通过“37号文”解决了境内居民在境外持有海外公司股权合规性的问题,方便了境内居民在创业后可以将公司在海外上市,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而股权激励作为员工参与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7号文”的出台,成为了员工股权激励资金回境和结汇的重要依据。


本文源自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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