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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服的税收分类编码(卫生间隔断属于什么税收分类编码)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界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我公司生产口罩,需要同时列入发改部门和工信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注意!划重点!


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企业:必须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商贸类企业不能享受;


2.须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二、增值税优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小贴士: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按月全额退还


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例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万元,可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0万元。




2.不受纳税信用等级限制


问: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3.不受进项构成比例限制


问:2019年我公司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怎么计算退税额?


答:不需要。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不受留抵退税原规定条件限制


问: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何填写申报表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2.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3.不受500万限制


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4.设备不要求专用于生产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


问:我公司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不适用


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不适用。“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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