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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暑降温费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防暑降温费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厘清: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需要说明的是,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难看出,取得高温津贴的主体,有工作环境(室外露天作业)和工作场所温度要求。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即防暑降温费针对所有夏季在岗的员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也无特别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


不难发现,高温津贴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的统计口径范畴,而防暑降温费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的统计口径范畴。


关键:高温津贴符合条件可全额税前扣除


高温津贴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是纳税人咨询的又一重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3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合理工资薪金,应为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判定合理性时,具体有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也就是说,实务中,如果企业将高温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等五项要求,那么,企业的高温津贴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支付的“高温津贴”就应该和防暑降温费支出一样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取得的高温津贴所得,应由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企业应为员工代扣代缴高温津贴的个人所得税。


例解:同时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如何处理


大型建筑施工A企业,按照行业和地区水平制定了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时,也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A企业现有员工100名,7月向在35℃高温天气里从事一线施工的20名人员,按规定标准向每人发放了800元的高温津贴,与此同时,还向所有在职员工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每人300元。假设A企业本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为360万元。


本例中,A企业既发放了高温津贴,又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其中,A企业向一线施工人员发放的16000元(20×800)高温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的相关规定,因此,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全体在职职工发放的30000元(100×300)防暑降温费,则属于3号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A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为3600000×14%=504000(元)。需要说明的是,A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各项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防暑降温费在内,可扣除的限额为504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纳税人还有其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14%的扣除限额,还会包含除防暑降温费以外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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