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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新要求,提升新时代法院司法保障和管理能力水平,省院举办司法保障和管理培训班。会上,省财政厅行政处高级会计师林绍征就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新规进行逐一解读。



一起来看看第一期,


“差旅费怎么报销”?




新规一: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交钱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21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7条、20条规定: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伙食费交纳标准:




需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伙食费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




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用于跨市县乡开展公务活动的,出差人员交费标准参照前款执行。




▲开具什么票据:




在餐饮服务单位(如宾馆、餐馆等)用餐的,出差人员可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取得税务发票。




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车辆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如何证明自己交了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款情况并提供交款凭证,交款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




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提供交款凭证。





新规二:职务与职级并行后的差旅标准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26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的规定,厅(局)级的省管干部,差旅费按 “厅(局)级人员”标准执行;其他职级的公务员,差旅费仍按“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新规三:往返驻地和机场专线商务车费用


▲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专线地铁(含城际铁路)、专线商务车(订制包车除外)的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驻地: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





新规四:往返闽侯贵安机场伙食补助


▲到闽侯县、连江县贵安和长乐机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40元(接受接待除外)。





新规五:离退休人员差旅标准


▲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的,其差旅费用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新规六: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补助


▲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新规七: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标准




▲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




▲主体班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往返两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新规一的规定执行。





新规八:非在榕省直机关提供交通工具


▲由非在榕省直机关提供交通工具的,不用交纳市内交通费,也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在榕省直机关:包括省级垂管单位、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驻省外单位等 。





新规九:因公出国(境)差旅费


▲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联程票无法分割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差旅费”科目。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计发天数不得与因公出国(境)发生的伙食费、公杂费重复计算。







不领伙食补助费的情形


1、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


2、因专项工作伙食由本单位或由其他单位统一安排的;


3、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的(午餐、晚餐)。








不领市内交通费的情形


1、本单位(含租车)、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2、参加会议培训期间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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