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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征求意见和正式版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日前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章节中有4条被修改。


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修改并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内容。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相关规定外,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相关规定外,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内容。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相关规定外,增加了“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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