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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关联交易的认定(存在关联交易就会产生利益侵占吗)

继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立规后,关联交易也将迎来强监管。6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在分析人士看来,此前金融机构关联交易方面监管整治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从长效机制角度看,还是要加快补齐监管制度和法律短板,同时,针对业务结构复杂化与违规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也需要进行专项整治。


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办法》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既统一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又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


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


“违规关联交易容易滋生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交易结构复杂化容易导致统计信息失实,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潜在风险。”一位银行业观察人士分析说。


针对银行机构,《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四类。


同时,还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银行机构与该关联方交易余额占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根据《办法》,银行机构与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而在关联交易比例方面,《办法》提到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一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谈及关联交易监管的核心,资深银行分析人士王剑辉认为,监管一方面警惕的是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关联交易造成风险传导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则是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实现自身的利益目的,损害机构利益。此外,一些利用关联交易逃税漏税等恶意行为也需要防范。


禁止利用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


《办法》还提出了多条禁止性规定。其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在银行机构禁止性规定中,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同时,明确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从禁止性规定方面能够显示出此次办法的管理力度还是很强的”, 王剑辉表示,《办法》将原先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等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直接升格为法规禁止的行为,使得监管更为明确、红线更为突出,对于未来强化合规管理、预防系统性风险会起到重要作用。


设置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


在管理层面还应当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并明确牵头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加强重点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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