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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务(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通过分期收款的方式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工作过程当中会经常遇见,如果想要通过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做深层次剖析和应用是能达到这样节税效果的。


通过案例分析,常见的情况下如何来运用。比如某制造企业2021年1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台机器设备,合同的金额226万,其中价款200万,增值税26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发货前付30%,安装完成后付60%,半年后支付余款10%,这个其实就是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企业2021年1月份发货前收到30%货款,财务在进行账户处理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然后是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如果5月份安装完成后,收到余款60%,账务处理就是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里面,安装完毕是可以确认收入的。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对于收入在确认上不同业务形态是有一些区别的,比如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样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事项,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来确认收入事项,所以,这个中间要掌握的有几个概念需要厘清。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比如销售钢材、水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等,这个叫做货物,如果说销售的是机器设备,显然与货物在用词上是不太一样的,需要特别注意。如果说我们今天销售的是机械设备的话,那这种机械设备需要安装,很显然,那么我们是在安装完毕以后的来确认事务的实现,这是我们讲这个点我们特别需要注意到的一些细节。如果说销售货物,在发货前支付30%,货到后支付50%,三个月以后再支付余款20%,这也叫做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但这里是销售货物,两种情形之下所适用的就是这么一个政策。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这个约定收款日期有没有明确,要注意一个什么叫日期,一般情况下,这个日期应该是明确的,比如说某年某月某日,这个才叫做日期,而所描述的发货前,货到后,三个月后,这个就不叫做收款日期,称做一个时间段,所以要注意,所谓收款日期,一般情形之下是某年某月某日,如果说签订的是这样一个合同的话,那么将来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将来就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由于在合同里面所约定收款日期不明确,应该按照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来销售,或者说应该要在发出商品时来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在收入确认上会提前,而不是以分期收款日期来确认,要以发出商品时间节点来确认,所以这个中间是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说今天销售出去的是机械设备,需要安装的,就是要用到在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实现这一条,如果说不具有安装和检验性质的,也就是不属于机械设备的而是纯货物,对这个时间是按照分期收款日期,所以建议将来在进行合同签订时,最好能够把合同付款日期写得更加明确一点,比如某年某月某日,这样的话对于将来税收缴纳是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风险规避性的作用的。


所以要区别设备和货物之间定义,因为设备可以按安装完成以后或者是检验完毕以后确认收入,货物只要正常的发出和有付款日期确认即可。


再延深点讲,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会有一些应收账款产生一些误差,如果说要是产生这样误差时,财务人员都将这些误差挂在这样一个账上,比如说几块钱,几十块钱、几百块钱、几千块钱等等,如果确实有这样一个尾数差,也有可能因为提前付款等方面的原因,或者欠几年了,一直要不到,虽然现在早付一点,可以少收一点,其实相当于一个现金整合。如果在工作当中存在这种应收账款,最后产生一些尾数上的差,是可以把它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将这个款项给抹平,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可能会造成应收账款账上余额,这种余额一旦要作为坏账的话,没有达到一定的条件是做不了的,比如对方单位破产清算,比如债务人死亡,等等类似这样的原因才有可能作为坏账,还比如可能会通过打官司,官司结果确实收不回来,当然打官司的话可能会要涉及到执行等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就是说当这些情形有时候并不一定具备,会挂大量往来,对于公司来讲将来在进行业务清算的时候,造成一些不利的数据核算。所以要根据这个分期收款方式,能够在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节点里面将风险给规避掉,既然能够把风险规避掉,不产生纳税风险,也是一种税收筹划,不少交税,不多交税,不产生滞纳金,这些都就是一种筹划。另外,如果说确实有产生一些误差,可以通过这种现金折扣,把它作为当期财务费用也能够作为费用列支达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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