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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韩圩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淮安区支行)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416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陆学开


住址:安徽省定远县七里塘乡韩圩村北陆组17号


身份证号:3411251983****5058


立案时间:2021-04-12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陆学开欠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勇鑫木业经营部货款23044元,于2020年11月30日给付合肥市包河区勇鑫木业经营部2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给付2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给付2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给付1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给付2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给付2000元,剩余3044元于2021年4月30日付清;支付至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勇鑫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张勇名下(户名为张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泉路支行,卡号为6222021302015893166);二、如果被告陆学开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按期给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勇鑫木业经营部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陆学开还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陆学开承担181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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