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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银行开户资料(培训机构银行开户需要带什么资料)



继杭州市、福州市以及北京市石景山区、朝阳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学费监管之后,天津市拟将出台《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这一办法的监管对象,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办学内容中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



按照《暂行办法》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完成学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校外培训机构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


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不设最低余额,设立第二年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2、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开户银行以此判断校外培训机构应留存的最低余额。


开户银行监测到教育机构账户异动应通报


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1、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的;


2、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200万元的。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督促其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如发现确有办学风险的,应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说明,明确用款计划、期限以及额度等。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2、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


3、未按照本办法,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


4、经报告,擅自挪用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异动行为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天津7家培训机构关停整顿


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天津市教育两委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检查时间为期一个月。目前,已责令存在疫情防控隐患较大的7家培训机构立即关停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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