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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吗(知识产权不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权客体做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物的分类包括,按照能否移动以及移动是否导致物的价值严重受损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按照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分为主物和从物。按照数物之间产出的关能成为系,分为原物和孳息。按照是否特定化,分客体为特定物和种类物。按照是否具有一定形体,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等。


2、将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的意义在于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适用不同的规则予以规范。其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如先占、添附等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


(2)转让的形式要件不同。如对于不动产的转让吗要求采用书面合同方式,对于动产则一般无此要求。


(3)物权公示方法不同。如动产一般以交付作为所有权移转要件,不动产则一般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要吗件。


(4)利用方式不同客体。如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押权和留置权。


(5)权利的性质不同。如不动产往往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甚至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对不动产的设定、取得、移转经常有公法上的限制,而对于动产的相关规则更为体现私法特征,尊重当事知识产权人的合能成为意。


(6)诉讼管辖不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而涉及动产的纠纷则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4、关于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了各种权利担保的方式,承认了大量无形财产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土地承包物权经营权等可以抵押,承认了集合物的担保,承认了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质押。


5、关于空间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确认了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虽然空不是间难以被实际地占有和控制,但其是客观存在的资源民事权利,可以被感知且有利用价值,只要其具有独立之经济价值并可以排他性地支配,即可以作为权利客体。


6、关于的无线电频谱、电、热、声、光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这些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因可以被感知、控制和利用,作为有体财产的延伸,仍然属于有体物的范畴,从交易观念上民事权利作为物进行调整。


7、关于人体组成部分能否作为物权客体的问题。人体是生命载体物权,其本身不是物,不应作为物权客体。但特不是殊情况下,当知识产权人体的某些组成部分与人体分离后,其分离部分例如器官、组织、精子、干细胞或其他衍生物是否可以作为物权客体仍有待探讨。一般认为,若人体分离部分在分离期的间仍与身体具有功能一体性,仍然属于人体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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