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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178号文(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

导语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是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目前,《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与《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是非上市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两条主要路径。



一、非上市国有企业




(一)国有参股企业




4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科技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不受该办法的限制。133号文同样仅针对国有控股企业作出规定。因此,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无需参照4号文以及133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的规定,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参股企业与国有股东无关的改制、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不涉及国资监管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参股企业的股改、国有股东因股权转让或参与增减资造成的股权比例变动、未参与增减资被动造成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都应进行评估,并履行评估备案程序。(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参照上述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如未造成国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变动,无需评估备案;如造成国有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变动,则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二)国有控股企业




4号文以及133号文都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作出了规定,根据《三部门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符合4号文与133号文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




两种激励方式的主要区别如下:



二、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针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发布了相应的业务办理指南。




除需满足上述普适性规定外,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满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2006年9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等文件针对国有公司的特殊要求。




针对国有企业及中央企业的特殊规定整理如下,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需满足普适性规定与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中央控股上市公司需满足普适性规定,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以及针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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