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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不到位会产生滞纳金(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很多人以为,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全年应纳税款缴足就可以,至于平时只是预缴,缴纳多少都可以,税务机关也不会征收滞纳金。


上述观点正确吗?


一、关于滞纳金的规定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有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是是否缴纳滞纳金的关键。


二、关于规定期限的规定


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中有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预缴金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参看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表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一定调整后得到的数。


四、总结


在进行企业所得预缴申报时,如果没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实际利润预缴,就会产生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滞纳金。


当然,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润是否公允客观,那就很难说了,反正不同的会计职业判断可能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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