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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178号文全文(银监会140号文全文解读)

卷首语


2018年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来说是大年,监管重磅文件迭出。4月2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7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补丁”),9月28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10月1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在这些重磅文件发布之后,基本上意味着原有的理财业务监管体系将重新架构,未来将形成以“资管新规” “理财新规”为核心的全新监管体系,配合其他仍然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本文纲要


一、银行资产管理部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两大全新核心监管体系


二、理财新规废除了哪些文件?


三、这些文件为什么被废除?


四、哪些要求在上述文件被废止之后是有所放松的?


五、理财业务哪些文件仍然有效?106个理财业务的监管文件全梳理


六、近期还有哪些理财业务相关文件将会面世?


七、理财新规中哪些要求不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一、银行资产管理部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两大全新核心监管体系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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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资管部而言,办理理财业务的核心文件主要是“资管新规”、“资管新规补丁”和“理财新规”三个文件;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办理理财业务的核心监管办法主要是“资管新规”、“资管新规补丁”、“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四个文件。







二、理财新规废除了哪些文件?


根据“理财新规”第八十条,有12个文件已经在理财新规颁布同时被废止。


对于银保监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使用“有效”、“废止”、“失效”来形容文件目前的状态;


  • “废止”一般是指被废止文件的主要内容同现行新颁发文件相抵触,或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
  • “失效”一般是指被废止文件的针对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本次12个文件全部属于“废止”范畴。他们分别是: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

三、这些文件为什么被废除?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最早的银行理财业务核心监管文件即是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银保监又陆续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并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理财新规”几易其稿,在“资管新规”正式颁布后终于落地,成为了当下指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展的核心文件,随着一系列新的监管文件颁布,原有的文件也自然出现了同现行新颁发文件相抵触,或已被替代的情况。笔者以下对12个被废止文件逐个进行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被废止原因: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阶段的纲领性文件,系统性地规制了理财业务的各项管理要求,但年代久远,且仅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对后期出现的机构理财、同业理财等没有约束性。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被废止原因:《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风险管理文件。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一段时间,由于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理财资金投资对象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呈现上升的态势下,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出具的补充性通知。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业务办理要求的文件,例如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可视作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颁布后部分商业银行未有效加强理财业务的管理,出现了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客户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该文件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重申。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对商业银行提交个人理财业务报告做了多方面规定,相关规定在“理财新规”中已经进行了调整。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投资管理方面,包括非标投资、权益投资、信贷资产投资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定在“理财新规”中已经进行了调整。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理财新规”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与文件内容有一定抵触。


替代文件:暂无,据“资管新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被废止原因: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但一部分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在”理财新规“中,重新整理了销售管理要求。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属于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文件,就个别严重现象点名要求进行整改,例如: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等,但相关文件精神基本在”理财新规“中有新描述。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著名的8号文,由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因此原有的非标定义在新文件出台后将不再有效,且“理财新规”对非标比例的认定在表述上又有小改动,因此失效也在情理之中。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被废止原因:2014年,银保监提出商业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此后掀起一股商业银行成立理财事业部制的浪潮,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都走在改制前列。在“资管新规”颁布后,监管当局要求当前的“理财专营部门”未来必须继续转型,向独立法人地位的理财子公司方向前进,因此,该文件已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替代文件:“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四、哪些要求在上述文件被废止之后是有所放松的?


理财资金投资固收标的的评级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一条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


理财新规:未作规定。


理财资金投资信贷资产的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二条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


理财新规: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利好在于:可以间接投资他行信贷资产。


理财资金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八条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理财新规: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理财产品之间的相互交易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理财新规: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利好在于:理财新规后,理财产品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但前提是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即交易价格要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产品评级和客户评级的匹配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理财新规: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利好在于:原有个人客户即使客户评级较高,也不能投资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理财新规后不再对此设限。


不同风险评级产品的销售起点放松了


原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理财新规: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利好在于:原有文件规定了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对应不同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新规在整体降低起点金额的同时,将自主权交给各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各风险级别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


非标比例的计算细节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理财新规: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利好在于:理财新规进行了微调,新增了“全部”两字,将“理财产品余额”改为“理财净资产”。“全部”两字意味着公式的分母明确以全部理财产品进行加总,分子是全部非标进行加总,不再计算单个产品的非标占比。“理财净资产”较产品余额计算更加精确。


审计频率的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审计,对于每一种类型的理财计划,每季度应至少随机抽取一个理财计划进行全面审计。


理财新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利好在于:把原先每季度进行审计的要求,调整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 一次外部审计。


产品发行前的报告要求放松了


原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以及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理财新规: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五、理财业务还有哪些文件仍然有效?


新时代的理财业务监管体系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出台后,已经有了主心骨,那么周边还有哪些文件仍然有效?笔者经过精心梳理,总结了目前存量仍然对理财业务有约束性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106个理财业务的监管文件全梳理


(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不代表官方意见)


一、综合 (4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129号)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销售 (4部)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发[2013]140号)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7号)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0号)


三、投资者 (4部)


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监发[2009]115号)


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


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


四、资产管理同业业务 (9部)


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就同业投资业务案件风险进行提示的通知(银监农金[2016]17号)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


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


五、农金机构 (4部)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


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15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点业务合规监管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农金[2016]13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做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当前重点领域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农金[2016]12号)


六、信贷资产(6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6]56号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七、银信合作(9部)


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70号)


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


八、银证合作(2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


九、风险管理 (17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上讲话的通知 银监发[2011]76号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银监发[2011]92号)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尚福林在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银监会通报[2017]第1期)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


关于开展银行业信用风险专项排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3号)


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


十、税收(6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一、会计核算(1部)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


十二、资本市场(2部)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答记者问


十三、债券(10部)


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登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


就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的通知(人行[2016]8号文)


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的通知(中债字[2014]57号)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5号)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302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


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中证登 2018年9月19日发布)


十四、理财直接融资工具(2部)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 专家评估组临时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


十五、资质(1部)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


十六、理财产品信息登记(18部)


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268号)


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3号)


关于督促落实《关于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创新[2013]4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银监办发[2013]213号”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创新[2013]46号)


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二期)上线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5号)


关于明确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产品登记要求的通知


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新增功能及相关业务规定的通知(中债字[2015]68号)


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息修改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5]69号)


关于增加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要素等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5]10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理财投资信息登记要求的通知(中债字〔2016〕76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相关功能的通知(中债字〔2016〕120号)


关于调整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7〕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穿透登记工作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7〕14号)


关于发布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直联相关制度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8〕19号)


关于签署《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直联接口服务协议》相关事宜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8〕20号)


关于公布《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直联接口服务协议》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 “专线专用”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理财中心发〔2018〕26号)


十七、代客境外理财综合(3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


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十八、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6部)


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


关于《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


请注意,这些存量有效文件绝大部分都是在“理财新规”实施前出台,其中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和“理财新规”不一致的,按“理财新规”执行。


致上谈兵是以致金研究团队为主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团队以投融资、风控、法务、财务、税务为专业依托,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及法律、财税实操研究,研究成果目前在业内已广为传播,(各平台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六、近期还有哪些理财业务相关文件将会面世?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


  •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及证监会另行制定。这是目前全市场最为关注的资管配套文件,没有之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既涉及银监体系的35%和4%两个指标,也涉及证监体系的35%和25%两个指标,必将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2.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


  • “资管新规”中给予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的福利,仍需另行制定,特别是在当前救市背景下,相关政策制定需兼顾的点更多。



3.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


  • 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4.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目前,从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各大资管子行业的规模简单加总为120万亿左右,号称百万亿规模的资管业务已是宏观调控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但由于过去多层嵌套以及横跨多监管部门的原因,当前全行业资管的统计数据存在重复统计的情况,水分颇多。资管行业的统计制度和统计系统都需要重新设计和规划。



5.理财子公司后续出台一系列文件


  • 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另行制定。
  •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定要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笔者预计未来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逐渐拉平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之间的监管要求。例如对于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可能比照货币基金,规制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七、理财新规中哪些要求不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三(三)的规定。


一、风险准备


理财新规: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风险准备)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利好在于:商业银行的操风资本是按12%-15%的比例每年进行计提,理财子公司按10%进行计提,且达到一定余额可不再计提。


二、销售起点


理财新规:第三十条第二款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替代条款:《银保监会答记者问》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利好在于:具体销售起点由理财子公司自行把握,未来同公募基金拉平监管口径。理财子公司既可发行摊余成本法计价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偏离度参考货基),在起购金额、客户风险评估上又大幅放松,势将对当前公募基金体系下的货币基金产生强烈的正面冲击。


三、销售渠道


理财新规: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利好在于:明确了理财子公司的销售渠道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银保监认可的其他机构。注意此处使用“机构”而非“金融机构”,对于一些过去已经从事基金销售的财富管理公司而言将有先发优势,但笔者预计也将进行牌照化管理,也就是目前代销证监会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代销机构可能要重新向银保监会申请理财代销的资质。


四、信贷资产


理财新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理财新规:第四十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利好在于:


1、新增了对于投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范围要求,理财新规仅指本行,子公司办法要求“主要股东”的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都不可投资。


2、新增了对于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的发行方范围要求,理财新规仅指本行,子公司办法要求“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都不可投资。


2、理财新规明确了“本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而子公司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否意味着理财子公司的产品可嵌套投资其他银行机构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理财新规: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利好在于:


1、是否意味着理财子公司的投资不需要比照母行的自营贷款进行审查资金流向和风险管理?理财子公司后续资金投放非标资产,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以及风控标准层面,笔者认为银保监会仍然会出台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2、和笔者此前的预判一致,由于已经是独立法人,与母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脱节。因此4%的银行总资产要求和10%的集中度要求都不再执行。


六、分级产品


理财新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分级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利好在于:理财子公司可以自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在开户等问题也能解决的情况下,意味着理财子公司若可以找到劣后资金,理论上可不再借助其他SPV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七、合作机构


理财新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 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利好在于: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针对投资顾问,和证监会细则保持一致,也要求必须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股权、私募其他不在合作机构范围内。







八、自有资金


理财新规: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自有资金投资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利好在于:


1、意味者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旗下的理财子公司和他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购买他行资管部发行的理财产品。


2、理财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购买其他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是否可购买他行资管部发行的理财产品?


九、产品嵌套


理财新规: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好在于:意味者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嵌套投资他行资管部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嵌套投资其他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不能嵌套投资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销售宣传


理财新规: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三(三)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销售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私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利好在于: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的宣传监管存不一样,如果是私募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宣传,但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上述渠道公开宣传。


十一、风险测评


理财新规: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二(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替代条款: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销售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利好在于:明确了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客户首次购买产品的风险能力评估,意味者客户可以远程进行评估,顺应当前互联网销售的大趋势。


十二、投资股票


利好在于: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十三、其他


理财新规:第七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理财新规: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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