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有没有于上海市行政区域独资企业内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许可(内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2、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个人请材料目录。
3、申请材料
填报须知
-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内资载明的顺序排列;
-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注册资本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内资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4、申请文独资企业书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5、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接收窗独资口名称: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详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6、设定依注册资本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和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7、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
- 1.一般程序
(1)业务描公司注册述
工商机关一名工作人员初审并收取材料,由另一名工作人员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适用情形
个和人公司注册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不需要核实的。
- 2.核实程序
(1)业务描述
工商机关决定受理,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个人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有没有决定。
独资(2)适用情形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设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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