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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生资源管理办法(重庆市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上,条例规定生活垃圾产生者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确立了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按照既体现标准化、规范化,又兼顾基层实际需要的思路,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生活垃圾种类产生量合理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上。对编制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设施建设计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上位法规定,要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处理设施运行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对应急机制、异地补偿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还在强化各方职能职责、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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