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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房地产资质代办(临沂资质办理中介公司)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办公室、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港经济代办开发区园房地产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介公司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介公司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资质质管理规定》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超期未延续或延续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提取、商品房销售和租赁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三、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核发的限定项目暂定资质,延续标准不应低于暂定资质延续标准。其中,如开发企业已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有部分商品房未出售的,人员延续标准可降低为:有职称的建筑、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余标准参照暂定资质。


四、开发企业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房地产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临沂续;有开发项目,但有效期延长超过3年仍未达到升级条件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限定项目暂定资质。


八、开发企业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办理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建法字〔2021〕4号)《临沂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临沂临建办发〔2021〕6号)予以失信惩戒。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现场核代办查该企业资质状况,并将核查情况与处理意见通报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意见决定是否受理该企业资质升级业务;对于信用评级为C级的企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做资质降级或限定项目资质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或国家、省有关法规出台后,本通知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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