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着急用钱,刘先生不假思索就申请办理贷款20万元,并交纳费用1.3万元,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附有免责条款,载明如果由于事主原因导致银行拒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闫某向刘先生提供一份材料让其背诵,以“准备面签问答”。又过了两天,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放款公司”面签,“放款公司”问了很多刁钻的问题,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先生没有通过“面签”。
业务经理闫某再次劝诱刘先生,如果申请100万额度的贷款,就可以走特殊审批手续,争取现场手抄的模式,但需要再交相关费用4.5万元。刘先生着急用钱,便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把材料手抄了一遍,但对方公司又称其书写的内容与原件细节不符,还是不能放款。刘先生意识到被骗后报警,最终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