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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加计抵减10对吗(生产服务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财政部、税务企业总局、海关总署在3月20日联合发布了2019年第39号公告,在这个公告里,出现了一个新的税收名词,很多纳税人对此并不理解,我们一起来学习整理。


一、 适用对象


该政策适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就是加计抵减的含义。那么什么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文件明确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抵减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邮政和电信大家估计很清楚也可能没多大关系,主要是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都包括哪一些?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解释: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适用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判断自己企业吗是否符合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财税201106服务年政策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 政策衔接


由于这个政策执行期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上述中的销售额怎么确定,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怎么区别?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比如甲企业成立于201生产型8年4月之前,那么就按照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期间(12个月)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除以全部销售额,看这个比例是否超过了50%,说白了就是看甲企业的主业是不是“四项服务”?如果是,就享受,如果不是就不能,所以在这段期间内你如果企业要享受政策的话,就要控制好这个比例。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为设立之日起3个月如果符对吗合了上述条件,但也还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你不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话,这个政策是不能享受的。当然超过了年销售额500万,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了。


同时需要提醒你的是: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年度内只要符合了加计抵减政策,即使年度内后几个月不符合也不做调整了,所以你懂的。


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不是过期作废,如果前期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加计抵减,可以在后期一并计提的,由于增值税不是所得税,不是年度的概念,我的理解是即使跨年了也是可以一并计吗提。


三、 如何计算


1)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然本身的进项不能抵扣的,就更不要谈什么加计了。如果已经计算了抵减额,需要做还原。


2)应纳税额的计算


l 如果在没有抵减前,应纳税额已经是小于等于零了,也就是说本期进项大于销项的,根本不用纳税,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生产;


l 如果抵减前的生产型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l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抵减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 特殊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对吗生产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加计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适用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 如何管理与会计核算


2)建议设立一本台账,反应加计抵减项目的明细,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政策变动情况。一来会计可以做备忘,二来也可以在税务后续管理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3)建议在增值税核算中在服务借方增加“应交10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额)”科目,据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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