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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评估报告(个体工商户是法人吗)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吗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企业免政策的通知报告》和(财税〔2019〕13优惠政策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是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个体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评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工商户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评估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法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小微额不超过50工商户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和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税收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是年的企业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法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报告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税收季度平均值之和4

优惠政策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个体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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