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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 2020年一般纳税人附加税优惠政策

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20年1一般月将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优惠政策税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意味着该纳税人放弃了免税优惠?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附加税值税减免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减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即上述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收入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收入申报,不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此项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另外9号公告还规定,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2020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再填写。




梳理一下:


1、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不需要备案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属于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事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增值税收税减免;


2、可以自行选择享受减免的起始时间;


3、放弃减免税,需要提交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免税;


5、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项目放弃免税权。




注:疫情期间可参考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19.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2020年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优惠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纳税人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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