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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新规出台 强化信用风险前瞻性要求

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商业银行拨备管理基础将进一步夯实。

2022年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银保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促进银行稳健运行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位大型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高风险的资产在确认初期便需要计提高额的减值准备,这减少了管理层发放高风险贷款或者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的动机,使得银行更趋于审慎经营,做好贷前管理。

提升实施质量

实际上,“预期信用损失法”已在我国上市银行全面应用。

但是关于金融工具减值评估方法的改变,要追溯到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39,以下简称“IAS39”)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式饱受诟病,被质疑存在“太迟太少”、分类和计量过于复杂、盈余管理空间较大等诸多问题。

一位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IAS39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具有显著的“顺周期效应”,即当宏观经济运行较好时,因减值依据不足,减值计提较少;当宏观经济不佳时,因减值依据显著而更多地在当期计提减值,造成“悬崖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金融危机。

在前述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看来,为应对公众质疑、缓解金融危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决定共同探索金融资产减值新模型。2014年7月,IASB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9”),取代IAS39作为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IFRS9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前述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认为,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更多地考虑了前瞻性信息,更能及时反映经济形势的变化,强调了对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已发生损失模型”存在的问题,如对信用风险确认的滞后性、“顺周期效应”等。

为持续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2017年3月31日,我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CAS22)在内的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于2018年与IASB发布的IFRS9同步推行。

前述央行地方支行工作人员认为,金融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占有较大比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将带来较大影响。一方面,“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更关注经济周期、行业前景、市场环境等宏观前瞻性因素,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理念可能造成较大影响,对其信息处理和预判能力带来挑战,也为其盈余管理留下空间;另一方面,“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可能对银行拨备计提造成较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难度。

方正证券研究所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郑豪认为,与旧准则中规定的减值计提以“已发生损失”为依据不同的是,新的减值计提引入了复杂模型以及高度的判断,要对信用风险进行前瞻性预测。但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标准,银行可能会面临着如何设计并管理复杂模型,如何论证假设判断的合理性,如何确保数据质量,如何确保有关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的治理机制、内控机制得到有效执行,如何进行监督等问题;银行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也同样关心预期损失的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因此在具体的操作制度上,迫切需要出台相关规范去保障预期信用损失法得到高质量执行。郑豪认为,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制定了《办法》。

规范管理流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坦言,《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内控机制和管理流程,夯实信用风险拨备管理基础。

在郑豪看来,《办法》从全面性、真实性、谨慎性、动态性、匹配性五个方面确定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我国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规范实施的制度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中的职责,重点强化了董事会的管理审批责任和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外部审计质量的监督责任。另外,《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备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等。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敞口风险分组、阶段划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调整、管理层叠加、参数管理、模型验证等实施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慎性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加强了预期信用损失法监管。《办法》要求各级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郑豪看来,《办法》在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层面对治理体系、授权审批、管理制度、职责分工的明确,为银行建立健全完善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机制提供了约束及规范。在实施层面通过列举阶段划分的底线要求,强化了对于信用风险前瞻性、实质性判断的要求。通过引入独立、定期的模型验证机制及强调文档管理,为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过程中涉及的复杂模型、具有高度判断的假设提供了解决思路,对银行做实资产质量意义重大。《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商业银行在实施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过程中将有据可依,这将推动商业银行更加精准地度量风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水平,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编辑:郝成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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