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11%的从价比例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定额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1.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2.配制酒的规定
3.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4.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除外)。
5.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6.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注:原油不征收消费税,但是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