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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重庆云阳虚开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丁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18〕52号)


1.3.简要案情:丁某某受张某某委托联系代开发票,后让他人开出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00000.13元,但发票尚未入账使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丁某某系受张某某委托虚开发票,且虚开发票是在具有真实经济交易的前提下,不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而是出于业务入账需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喻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不诉〔2018〕7号)


2.3.简要案情:喻某某六次从尤某某处以20207元的价格购买10张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0106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喻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不诉〔2016〕67号)


3.3.简要案情:吴某某与公司相关人员商议,虚开了收购玉米的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共31份,票面总金额2844800 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18〕54号)


4.3.简要案情:林某某让他人为其开具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00004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虚开发票是在具有真实经济交易的前提下,不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而是出于业务入账需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经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不诉〔2018〕21号)


5.3.简要案情:黄某某为向购货单位提供销售发票,通过“代开发票名片”多次联系为其开具虚假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3张,发票总金额414852元。后黄某某联系开具虚假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张,发票总金额是56243 元,后被云阳县国家税务局查获,黄某某被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刑不诉〔2018〕8号)


6.3.简要案情:为了持发票报帐领取工程款和少交税款,文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5张重庆市国家税务通用机打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86981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文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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