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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文化体育增值税税率(江苏省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税)

假期了,大家都喜欢到处旅游,如果平时运动不多,就会感觉一直走比较吃力,不过现在一般景区都很贴心,会配备摆渡车船、电瓶车等交通工具,让游客在内部景点之间不至于奔波得太累,而且缆车、游船也都可以让游客在观景的同时得到适当的休息,真的是一举两得。当然如果我们一天要去几个景点,一般的旅游城市也有游字头的专线车供游客选择,这些交通工具为在外的游客提供了许多的便利,但是您想过他们的运营如果收费应该如何交增值税吗?



一、“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税目如何适用


可能一般人会觉得这些都是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应该按交通运输业交增值税吧?


还真不能这么说。如果是游览场所外景点间的旅游班车、旅游专线是按交通运输业中的公共交通运输业缴税。但按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文化体育属于生活服务业,并不在交通运输业税目下。


另外有个政策我们也要关注一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1和2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的差异


我这里列了一张表给大家看看在游览场所内和外从事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对比



可以看到目前除了生活服务业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多了一个15%的加计抵减(相关规定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交通运输税率9%,它们其他适用的征收率、优惠都是一样的。


加计抵减是对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现在因为疫情,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都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优惠规定),所以至少到今年年底前,在游览场所内外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目虽不同,但是税负还是相同。


明年不知是个什么情况,我想景区宁愿不免税,也希望疫情过去,因为游客多了,那点税钱真就不算什么了。



抱歉今天的早聊变成了晚聊,看来我要多存稿,以备有事没法按时更。


本文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项第(一)及第(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1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延长优惠到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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