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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税务网上大厅(包头市青山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关于各派出机构设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已于2018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新派出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派出机构挂牌后,原税费征管的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新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20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六、新派出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现将各派出机构信息公示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办公地点:包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37号九原财税大楼(九原区税务局南部办公区)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工业园区税务分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兴胜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龙苑D区11-101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阿嘎如泰苏木税务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政府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麻池镇税务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麻池镇政府西附楼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沙河街道税务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白音席勒街道税务所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九原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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