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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股权转让税务变更流程)

股权转让行为日趋普遍,转让双方在转让考量因素中,往往忽视涉税问题,导致合同和对价谈判中没有将税收因素充分估计,产生事后争议。通过对股权转让中的涉税民事争议案例分析,发现股权转让民事争议中与税相关的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税费承担问题,二是税收变更权益的取得。笔者结合两个案例对两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限于篇幅有限,拆成上下两部分分别发布。


一税、股权转让税费承担


(一)案例一:TL公司与HN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争议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8日,TL公司与HN公司签订了《股份购买协议》。TL公司将其持有的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壹亿伍仟万(150,000,000)内资股股份,以每股10元的价格出售给HN公司,交易价款为15亿元(1,500,000,000)。《股份购买协议》第8条“税费承担”中约定: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但买方应就卖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部分增值税(如有)和部分企业所得税(以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准)给予卖方足额补偿。买方应在双方对卖方应支付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后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将金额等同于前述增值税(如有)和企业所得税(以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准)的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的账户。


协议签订后,HN公司向TL公司总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及股权转让TL公司可能产生的所得税补偿款195,952,334.20元。双方办理了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壹亿伍仟万(150,000,000)股票的股份的交割。


2017年4月5日,TL公司向HN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后续股权转让补偿价款的函》,提出TL公司2016年度应纳所得税1,428,575,511.10元,应缴所得税率为25%,公司尚需补交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48股权转让,691,543.58元,要求HN公司于2017年4月2税务8日前,将上述股权交易补偿款存入TL公司银行账户。


HN公司于4月19日向TL公司作出回函,提出需另行缴付的税金系TL公司自行将收取的15亿元的所得税补偿款195,952,334.20元纳入2016年损益核算及汇算清缴所致,并不属于15亿股权出让所得税款,不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补偿范围,不同意向TL公司继续支付后续股权转让补偿款。TL公司将HN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流程HN公司对15亿股权交易预缴税款195,952,334.20元补偿后,应否继续向TL公司承担缴税补偿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TL公司的诉讼请求。TL公司不服,提请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因本次股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TL公司和HN公司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的基础上,HN公司就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部分增值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给予TL公司补偿,而非全部税费由HN公司承担;其次,HN公司给予TL公司的税费补偿,仅限于因涉案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TL公司将HN公司所支付的195,952,334.20元税费补偿款列为公司收入而产生了48,691,543.58元企业所得税,该48,691,543.58元企业所得税并非直接因本次股权交易价款15亿元的收入而产生。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TL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涉税问题浅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双方对税费承担产生的争议。有意思的是,争议双方当初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对税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是有约定的(具体约定条款详见案例一基本案情部分),且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可能产生的所得税补偿款195,952,334.20元以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引发双方争议的是,转让方收到195,952,334.20元补偿款后计入会计收入,随之又产生了48,691,543.5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对于这部分税款的承担产生了争议。我们且不论转让方的会计处理正确与否的问题,重点关注这个案例折射出的商事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容易忽视的税费承担考量问题。本案中的双方对相关涉税问题的考量看似考虑到了且关注了细节,但是仍然存在问题。


一是没有充分考虑基于税种不同特性的税务计税依据和纳税期限的差异问题。企业股权转让是按次转让的,转让的收入减去转让的成本和费用就是本次转让所得。但是,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是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纳税。更具体说,就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年度终了,将转让方企业的各项收入汇总减去各项成本费用亏损计算所得纳税。除个别企业仅有此次股权转让所得以外,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几乎不可能等同汇算清缴的税收。因此,本案中转让双方在约定税费承担时,约定“企业所得税(以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准)”,这种约定下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没有考虑税收征管因素引发的税费金额的变化。如没有考虑转让期间或转让后税务机关对目标公司或转让方实施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导致的税费金额变化时税费承担及争议解决问题。


三是没有考虑到一旦负税人(本案中的受让方HN公司)违约或者对约定有争议(本案中的受让方HN公司),导致转让方延迟缴纳税款时,对转让方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由此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本案中,TL公司就诉称,因HN公司拒不支付48,691,543.58元补偿款,导致TL公司缴税逾期,并收到了当地税务局催缴税金的通知,要求TL公司补缴48,691,543.58元企业所得税款。由于TL公司既无2016年度经营利润、也无可支配资金,无法缴纳该部分所得税,被当地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3日在全省媒流程体上曝变更光《欠税公告》,TL公司商誉受到了严重损害。


法律不反对股权转让双方就税收负担进行约定,但是,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不因民事合同而税改变,就本案而言,无论TL公司和HN公司就税收负担如何约定,不改变TL公司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规定,一旦税款未及时缴纳入库,税务机关仍然是对TL公司进行追缴,相关税收违法责任的承担主体亦为TL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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