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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报税处理(增值税发票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处理)

欣欣玩具有限公司最近出了大麻烦,他们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销售收入实现5000万元,当月销项税有650万元,当月已经认证的全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为250万元,上期无留抵。12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400万元。


欣欣玩具有限公司当月采购了一批原材料,采购金额为3200万元,进项税额为416万元。


但是,供应商扎帐时间为当月25日,25日以后停止对任何客户开具发票,这批原材料的采购发票需要在次年的1月份才能拿到。



问题:


1.如果在12月份可以取得该发票,那么当月的增值税无须缴纳,还有16万元的进项税留抵


2.如果在次年1月份才能拿到增值税发票,当月需要缴纳400万元的增值税。那么会由于票据的原因,使得欣欣玩具公司需要提前支付这400万元的现金流。


那么,我们怎么办呢?


我们可以找到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税款之后(一般预缴2万元至20万元),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利。


这样就可以在次年1月待取得供应商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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