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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契税计税依据(因营改增政策调整,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

财政部公布,经研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为:一是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是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四是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该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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